正在阅读:广饶杨某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广饶资讯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广饶杨某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转载 admin2021/07/05 19:00:5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掌上广饶官微 作者: 18455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广饶一90后男子

多次犯罪、屡教不改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盗窃

无恶不作

最后只有一个下场,接受法律制裁

案件详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捕前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小区。
2015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12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1日晚11时许,在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街道“**酒店”**房间内,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20年11月24日晚上至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银行自助取款机盗窃被害人韩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